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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儿童权利宣言,从成人的承诺开始

7 条来源 2 条一手来源 已翻译 2026年10月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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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在留存至今的这张文献上,签名占据了大半篇幅。签名上方,《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以五项简短原则写下了对儿童的承诺。日内瓦州档案馆保存的这份宣言上,有埃格兰泰恩·杰布(Eglantyne Jebb)和古斯塔夫·阿多尔(Gustave Ador)等人的名字。它们见证了一场运动,将一个救济组织的宣言带入了国际政治。[1]

英文文本中有一处耐人寻味的转换。标题宣示儿童的权利,到了序言,发声的则是成人,他们“宣告并接受这份责任”。签署者承担义务,儿童是承诺的受益者,他们的生活安危与此相连。宣言的力量来自这样的安排,其局限也由此显现。[2]

《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的档案原件,上方以法文列出五项原则,下方是一排排手写签名。
国际救助儿童联盟的宣言。据文献抬头记载,联盟总理事会成员于1924年2月28日签署。日内瓦州档案馆藏;图片转载自 Genève internationale。国际联盟于同年9月另行通过了这份宣言。[1][4]

一份跨过昔日前线的承诺

宣言源于一项令人为难的呼吁:英国捐助者应当帮助那些不久前还与英国交战的国家里的儿童。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协约国继续实施封锁,加重了德国和奥地利的饥饿困境。杰布与多萝西·巴克斯顿(Dorothy Buxton)姐妹二人向公众揭示了这些苦难。1919年5月,救助儿童基金会在伦敦皇家阿尔伯特音乐厅宣告成立。[3]

救济工作很快扩展到更远的地方。俄国饥荒期间,该组织派出一艘装载食品和其他物资的船只;在 1921 年冬季及 1922 年的大部分时间里,它持续支持为儿童和成人每日供餐。该组织撰写的自身历史记述了这段转变:接连发生的紧急危机,使一个起初为临时救济而设的基金会成为常设组织。[3]

有了这段经历,宣言开篇提出的无国籍差别原则就有了具体含义。人们把同情投向谁,曾受国籍归属左右。序言要求读者接受一项超越国家忠诚的义务。沿着这场救济运动回读,那些面向全人类的措辞便显出双重意义:它们向捐助者提出要求,也向儿童许下承诺。[2][3]

从救济呼吁到公开承诺

杰布希望确立的原则,着眼于下一轮募捐之后更长远的责任。日内瓦州档案馆的记述表明,她相信,要解决苦难的根源,还须在分发援助物资之外有所行动。国际救助儿童联盟于 1920年1月 在日内瓦成立,这一组织让她的主张得以向外传播。[4]

国际联盟认可这份宣言之前,它已经开始流传。1923年11月21日,阿多尔在埃菲尔铁塔通过无线电广播宣读了宣言。1924年2月28日,日内瓦艺术与历史博物馆(Musée d'Art et d'Histoire)举行仪式,政府官员、教育工作者、医务人员及国际组织齐聚于此,一份宣言正式交由州档案馆保管。国际联盟大会于 1924年9月26日 通过了宣言。[4]

广播、签名与存档,让这篇短文以几种不同的方式进入公共生活。听众可以听到它,支持者可以签上自己的名字,机构可以将它保存下来。这些举动本身并未直接供应食物或安排教育。在我看来,它们让这份承诺更难被视为一时的募援呼吁:成人被要求公开表明,自己愿意遵循一项持续有效的准则。

五项原则提出了什么要求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将宣言的承诺归纳为几个方面:儿童发展、困境中的援助、紧急情况下的优先救济、免受剥削的保护,以及在成长中学会关心他人。这份宣言关切的事情由此延伸到帮助儿童熬过下一场危机之后,也关切救济应当为他们带来怎样的生活。[6]

第三项原则尤其鲜明地确立了儿童的优先地位。在危难中,儿童应当“首先”获得救济。当援助稀缺、人们排队等候时,这个词要求排出受助的先后次序。第四项原则将谋生能力与免受剥削的保护并列提出,最低工作年龄和雇主应守的规则则留待细化。这些原则提出了宽泛的标准,实际应用中的具体要求仍有待厘清。[2]

文本的简短既便于传播,也带来了局限。五项原则适合朗读,也便于跨越语言传播。成人可以赞同同一句表述,同时对落实它所需的措施各执一词。儿童权利组织 Humanium 发表的历史介绍强调,这份宣言没有法律约束力。文本语气庄严而有力,强制执行的制度仍然缺席。[5]

这种区别影响着我们对宣言成就的评价。一项公开的准则可以让人的行为受到批评和追问,却仍欠缺让受害者寻求补救的程序。宣言赋予人们一套表达方式,用来坚持儿童理应获得照顾与保障。如何明确这些义务、确保它们得到履行,相应的制度还有待建立。

儿童终于获得表达意见的权利

后来的国际文书进一步扩展了这份承诺。联合国 1959 年的宣言明确写入了教育、游戏等权利。1989 年,《儿童权利公约》更为完整地阐明了儿童在社会、文化与政治生活中的地位。[6]

两项条款显示了这段历史走过的距离。公约第4条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落实公约所确认的权利。第12条关注有能力形成自己意见的儿童:他们必须能够就影响自身的事项表达意见,其意见应当按照年龄与成熟程度得到相应重视。公约于 1990年9月2日 生效。[7]

这些新增内容也影响着我们如何阅读那张更早的文献。1924年的文本主要将儿童放在接受照顾的位置:成人有义务供给他们食物、保护他们,为他们将来的生活作准备。后来确立的表达意见并获得倾听的权利,带来了另一种关系:接受保护的人,也有权对与保护有关的事情发表意见。[2][7]

文章仍适合停留在那些签名上。它们记录了成人在一份承诺之下写下姓名的时刻。宣言的历史成就,在于扩大了应当获得这份承诺的人群。留下的问题是,儿童如何才能让成人对这份承诺负责。

资料来源

  1. Genève internationale,《1923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签署后的档案原件、国际救助儿童联盟通过宣言的历史及图片出处;原始资料来自日内瓦州档案馆。
  2. 国际救助儿童联盟/国际联盟,《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1924年——Humanium 转载的英文原始文本;序言及第I–V项原则。
  3. 英国救助儿童会,《我们的历史》——1919年成立经过、战后救济活动,以及1921–1922年对俄国饥荒的援助。
  4. 日内瓦州档案馆,《儿童权利宣言》(La 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enfant)——机构历史、广播宣读、1924年2月的仪式、9月通过宣言的经过及档案编号 Archives privées 33。
  5. Humanium,《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成人义务及宣言缺乏法律约束力之间的关系。
  6.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权利的历史》——1924年宣言的主要内容,以及1959年、1989年国际标准的扩展。
  7.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转载——生效日期,以及关于权利落实和儿童意见的第4条、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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