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出口报价计入99%的关税退还,账面利润可观与现金周转吃紧也可同时出现。美国的进口税费退还制度(duty drawback)允许货物离境后收回符合条件的进口税费中的大部分。至于融资安排,核心问题在于款项何时到账,以及到账后还须承担哪些义务。[1][3]
货物先离港,税款后回流
设想一家经销商进口成品,存放期间保持货物未使用,随后将同一批货物销往海外。假定这批货物及其缴纳的普通关税符合直接识别方式下的未使用货物退税条件,所有程序要求均已满足,且没有特殊限制削减可退金额。这里刻意采用一个范围有限的案例,将制造退税与替代货物退税申请各自的复杂问题留在讨论范围之外。
若经销商已缴纳符合条件的关税$100,000,本例的退税上限就是$99,000。这一计算依据法规规定的上限,与任何特定公司的预计退税额无关。规则要求货物在适用期限内出口或在监督下销毁,并将已在美国使用的货物排除在退税范围之外,同时允许某些依法不算作使用的操作。[1]
这笔预期退税会改变交易的收益核算,最初缴税造成的现金流出仍已发生。从向海关缴税到收到退税款,经销商须同时为关税、库存、运费及其他成本垫付资金。销售团队向客户报价时可以计入预计退税,资金管理团队则仍须安排这段等待期的资金。
因此,可收回的金额与可支用的金额各有其含义。符合退税条件的出口业务增加,既能增加未来退税额,也会扩大当期资金需求。一个运行良好的退税项目,也会遇到业务增长先增加资金需求、随后才推高银行账户余额的情形。
完整的退税申请才有回收价值
集装箱离港只是证据中的一环。申报规则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附上进口信息、出口或销毁证据,以及适用的通知和其他必需数据。申请还须包含识别信息,将指定进口交易和出口交易分别对应到相关证明记录。[2]
对财务部门而言,进口报关单、库存记录和装运凭证属于同一套资金回收流程。若这些文件之间缺乏对应关系,一张出口货物明细表只能估算潜在退税额,离证明退款已具备支付条件仍有距离。业务瓶颈有时就在部门衔接之处,港口只是其中一站。
提交完整申请的一般期限为自进口之日起五年,同时须遵守法规中的例外规定及其他适用期限。计时起点始终是进口日期,货物出口时仍沿用原有期限。[2] 因而,一批存放已久的库存,也带着一段已经流逝的申报时间。等到出口销售时才整理证据,实际剩余时间就会少于仅看销售台账得出的判断。
款项提前到账,责任仍待结清
加速支付可以缩短等待。按照适用规则,经批准的申请人可以在最终核定(liquidation,即海关结算退税申请的程序)之前,先行收到按估算金额支付的退税款。提前付款与最终核定仍是两个程序,申请加速支付时还须说明申请人的内部控制和记录保存措施。[3]
融资收益很具体:款项越早回流,企业需要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就越少。同时,退税预测还应纳入担保安排。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担保指南规定,持续性退税担保的金额应为担保期限内申请加速支付的预计退税额的100%。指南还规定,单笔交易担保须覆盖相关报关单项下加速支付的全额。[4]
这个百分比衡量的是担保覆盖金额,担保费用须另行确定。指南将担保定义为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合同,具体担保人要求的担保费和抵押品则须查阅其实际条款。[4] 现金预测需要纳入这些实际担保条款;若直接将整笔担保面额当作必然发生的现金支出全额扣除,也会算错。
对于尚未结清的加速退税申请,继续提前付款前,有时须追加担保额度。[3] 因此,出口商业务增长时,担保额度也会影响现金周转。若货物持续流转而担保不足,下一笔退税款便仍须等待。
若加速退税款超额支付,担保条款仍要求追偿。最终核定确认超付金额后,申请人与担保人对偿还该金额承担连带责任。[5] 已到账的现金可以用于周转,最终能够留存多少,仍须以核定结果为准。
理想的退税计算在何处失效
上述风险之外,最有力的正面情形,是一套高效且能持续运转的退税安排。如果符合条件的进口和出口在发生时就有完整记录,担保额度始终充足,申请最终核定时也没有实质性扣减,退税就能成为可靠的营运资金回收来源。办理程序附带的条件,与退税实际带来的经济收益同时存在。
退税资格仍应先于回款速度核实。法规明确将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排除在退税范围之外。[6] 仅这两项排除规定,就足以说明直接把一张未经分类的进口税费账单乘以醒目的退税比例,计算依据并不充分。前述案例以符合条件的普通关税为假设;进口报关单上的每一项税费,都须分别核实其适用性。
本文的判断是,可靠回款带来的收益超过取得回款所需的成本及相关限制时,退税能够改善流动性。对某一具体退税项目,若偿还款项、管理费用和融资成本耗尽了所收回的款项,或企业在等待回款期间难以维持正常经营,这一判断便失去依据。 判断项目成效,还须查看申请余额增长之外的证据。
后续应从三个具体节点核验:
- 下一次提交退税申请:将申报金额与符合条件的关税、完整的出口证据逐项核对,并依据进口日期识别即将到达申报期限的批次。[2]
- 下一次担保续期或额度复核:将计划申请加速支付的金额和尚未结清的风险敞口,与可用担保额度及担保人的实际条款相对照。[3][4]
- 下一次加速退税申请的最终核定:将最终应退金额与已收款项及被要求偿还的金额核对。[3][5]
资料来源
- 《美国联邦法规》第19篇第190.31条,“直接识别方式下的未使用货物退税”,康奈尔大学法律信息研究所 — 退税资格、未使用货物的界定、出口时限与退税上限。
- 《美国联邦法规》第19篇第190.51条,“退税申请的完整提交”,第(a)、(b)及(e)款,康奈尔大学法律信息研究所 — 申报数据、计算方法及从进口之日起计算的期限。
- 《美国联邦法规》第19篇第190.92条,“加速支付”,第(a)、(b)、(d)及(i)款,康奈尔大学法律信息研究所 — 最终核定前按估算金额付款、申请所需的内部控制、担保充足性与结算。
-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公众指南:CBP如何设定担保金额》,2024年2月,定义4.1及第6.4.3–6.4.4节 — 担保的目的及退税担保金额。
- 《美国联邦法规》第19篇第113.65条,“偿还错误支付退税款的担保条件”,第(b)款,康奈尔大学法律信息研究所 — 申请人与担保人对超付款项的偿还责任。
- 《美国联邦法规》第19篇第190.3条,“适用或不适用退还的关税、税款及费用”,第(a)及(b)款,康奈尔大学法律信息研究所 — 普通关税,以及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排除规定。
- Dan McCoy,“新泽西州纽瓦克港码头上的集装箱等待船舶运往目的地”,1974年3月;EPA DOCUMERICA,美国国家档案馆编号555270,维基共享资源 — 历史照片及其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