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 2026-07-12 04:40 UTC,南海仲裁案裁决十周年已经超出纪念2016年裁决的仪式范畴。14国政府发表联合声明,重申就仲裁庭裁定的事项而言,该裁决对中国和菲律宾具有终局性和法律拘束力;北京则回应称,该裁决与目前磋商中的中国—东盟“南海行为准则”“完全无关”。[1][2]
这组针锋相对的立场,把下一项影响深远的问题摆到前台。东盟表示,将在2026年内努力完成一份有效、富有实质内容,并符合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行为准则。[3] 仲裁裁决已经为其审理的海洋权利和相关行为划出详尽的UNCLOS基准。新的政治规则能否把这条基准转化为日常克制,抑或在其周围留下约束较弱的模糊地带,构成下一阶段的检验。
题图说明:封面采用美联社照片,画面是菲律宾外交部长玛丽亚·特蕾莎·拉扎罗于7月10日在马尼拉十周年会议上回答记者提问。图像类型清楚:这是本文所述事件的纪实证据,与地图、示意图、生成图像和象征性新闻配图有明确区别。[5]
事实脉络
| 时间 / 来源 | 关键信号 | 可信度说明 |
|---|---|---|
| 7月12日,联合声明 | 澳大利亚、加拿大、爱沙尼亚、德国、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立陶宛、新西兰、菲律宾、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英国和美国重申,就仲裁庭裁定的事项而言,裁决对中国和菲律宾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1] | 可高度确认联署国所表明的立场。声明表达外交支持,本身不能执行裁决。 |
| 7月10日,中国外交部 | 北京重申不接受、不承认该裁决,并称裁决不得用于阻碍行为准则磋商。[2] | 可高度确认中国的公开立场。这一表态没有解决法律分歧。 |
| 1月29日,东盟主席声明 | 东盟各国外长表示,将努力在2026年内完成一份有效且富有实质内容、符合UNCLOS的行为准则。[3] | 可高度确认东盟的集体意愿。“努力”不等于确定期限,磋商文本也未公开。 |
| 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 |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一致作出裁决;依照UNCLOS,该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仲裁庭没有裁定陆地领土主权,也没有划定海洋边界。[4] | 可高度确认裁决的范围。若称其裁定了每一处争议地物的归属,就会夸大裁决范围。 |
| 7月10日,马尼拉会议 | 拉扎罗把裁决称为面对胁迫行为时的法律指引;美联社报道,中国仍拒绝接受裁决,并继续维护其在南海的广泛主张。[5] | 可高度确认各方的公开立场。实际行动是否遵守裁决,仍有争议。 |
裁决处理的事项与范围
准确界定范围很重要,因为支持者和反对者都常把裁决放大,使它变成一个更容易赞扬或否定的对象。案件由依据UNCLOS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审理,常设仲裁法院(PCA)担任本案书记处。仲裁庭处理了历史性权利、特定海洋地物可以产生的海域,以及中方若干具体行为是否合法等问题。[4]
仲裁庭认定,中国在UNCLOS所允许的海洋权利范围以外对资源提出历史性权利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裁决还认定了若干地物的地位,并审查了影响菲律宾权利和海洋环境的行为。[4] 此后,能够以UNCLOS为法律依据的相关主张范围收窄了。
仲裁庭同时明确说明,裁决不处理陆地领土归属,也不划定海洋边界。[4] 因此,这份裁决无法解决南海的每一项主权争议。它的效力范围较窄,实际用途也正在于此:即使自身没有执法力量,裁决仍在争端双方之间,为特定海洋主张和行为划出法律界线。
这一区分也解释了此后十年的局面。中国保有在实践中拒斥裁决的现实能力,但拒斥并未抹去这一法律参照点。尤索夫伊萨东南亚研究院(ISEAS-Yusof Ishak Institute)的分析认为,裁决的作用体现在正当性话语的变化上:即使没有立即得到遵守,它仍为各国判断主张和行为提供基准。[6] 法律对争论范围的约束,强于它对每一艘船舶行动的约束。
行为准则为何成为真正的检验
行为准则与仲裁裁决各有职能。裁决依照UNCLOS,对菲律宾提交的法律问题作出判断。行为准则则会由中国与东盟国家谈判制定,成为管理未来行为的政治与行动安排。两者无法彼此替代。
风险落在两者的衔接处。行为准则可以明确克制要求、沟通安排、事件处理程序和问责方式,从而降低风险。它也可以沦为按最低共同标准写成的文本,以令人安心的措辞绕开最棘手的问题。北京7月10日的声明直接点明了这处分歧:中国支持加快行为准则磋商,同时拒绝把磋商进程同仲裁裁决联系起来。[2] 马尼拉的立场正好相反:外交部长拉扎罗表示,菲律宾将以裁决为基础,争取完成行为准则。[7]
东盟1月的措辞给出一项标准,具体工作仍有待完成。声明要求行为准则“符合国际法,尤其是”UNCLOS,并把磋商同减少事故、误解和误判联系起来。[3] 这项标准有实质分量。然而在草案公开之前,外界无法判断具体执行条款是否符合这一公开标准。
以下五个问题可以辨明这种差别:
- 法律衔接: 行为准则是否明确规定其符合UNCLOS,同时不损害既有权利、海洋权益,或争端方之间已有约束力的裁决?
- 地理范围: 准则是否足够清楚地界定适用海域,避免每一次事件都重新引发适用范围之争?
- 涵盖主体: 克制规则是否同时适用于海军、海警和得到国家支持的海上民兵?十周年联合声明同时提到了这三类力量。[1] 涵盖范围关系到实际行动,因为胁迫可以发生在常规军事冲突门槛以下。
- 事件处理安排: 在碰撞、使用水炮、阻拦或危险操船发生后,是否设有实际可用的热线、报告时限、证据保全规则和调查程序?
- 履约: 准则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说法出现分歧时,是否设有核验或争端解决步骤?
没有通过这些检验的文本仍能作为政治成果推出,却难以可靠改变海上局势。
联合声明发出的信号及其限度
新的联合声明超出了一份双边周年纪念文件的范围。14个联署国横跨北美、欧洲、太平洋地区以及日本和菲律宾,声明还直接反对海警、军队和海上民兵力量实施骚扰。[1] 声明覆盖面之广,使各国在外交上更难把裁决当作已被遗忘的文件。
声明也有清楚可见的限度:公开名单中只有一个东盟成员国,即菲律宾。[1] 对这一点需要谨慎解读。某个东盟国家没有参加这份特定声明,无法证明该国拒绝裁决或支持中国的主张。这份名单同时揭示了菲律宾担任2026年东盟主席国的难处。菲律宾既要维护本国的法律基准,也要凝聚达成中国—东盟协议所需的共识。
决策影响
未来24小时: 各国政府和新闻编辑部应当区分三个经常混在一起的命题:裁决就所裁事项对中国与菲律宾具有约束力;中国拒绝该裁决;未来的行为准则文本尚未公开,因此仍未经过检验。[1][2][4] 同时报道这三点,比宣称裁决已经解决南海问题,或拒不执行已使裁决失去意义,更为准确。
未来7天: 关注是否有更多政府支持十周年联合声明,东盟成员国谈到的是仲裁裁决还是仅谈UNCLOS,以及北京或马尼拉是否进一步说明行为准则与既有法律义务的关系。联署国数量只是次要信号,各国愿意把哪些措辞带入谈判更值得关注。
未来30天: 菲律宾作为东盟主席国,应把进程推向可核验的制度设计,避免再停留于期限口号。即使谈判方无法公布草案,也可说明上述五项问题——法律衔接、适用范围、涵盖主体、事件处理安排和履约——分别处于已解决、待处理还是排除在外的状态。公众由此可以分辨文本进展与仪式进展。
情景推演
基准情景: 谈判持续贯穿2026年,公开声明继续强调UNCLOS,最棘手的条款仍处于保密或悬而未决状态。2026年目标延期,或最终产出一份文件:其中包含若干有用的互信措施,履约安排却较薄弱。触发信号: 官员持续通报“进展”,却不披露适用范围、约束力或事件处理程序。[2][3]
有利情景: 东盟与中国就行为准则达成协议,明确写明准则符合UNCLOS、保留各方既有法律立场、覆盖海警和其他受国家指挥的船舶,并纳入及时的事件报告和可信的审查程序。它不会解决主权问题,但可以缩小胁迫性接触被常态化的空间。触发信号: 谈判方公布操作性条款,或共同说明其内容,表述不再停留于原则层面。
不利情景: 为了尽快宣告2026年外交成果,各方形成一份措辞含混的文本,将行为准则同裁决分开,留下地理范围争议,并完全依赖自愿克制。事件继续发生,各方却对同一份准则作出不同解释。触发信号: 最终文本回避法律位阶、涵盖主体和不履约后果。
不确定性边界: 行为准则草案尚未公开。本文评估可信协议的必要标准;目前没有可供检视的具体条款。14国声明属于政治信号,不构成执行联盟;其他东盟国家没有联署,也不能被当作其法律立场的证据。[1][3]
行动核对表
- 对东盟谈判代表: 公布一份简明执行表,列出哪些实务事项已经谈妥、仍有争议或留待以后处理,同时保护仍须保密的谈判立场。
- 对海事部门: 在准则签署前测试热线、事件记录、证据交换和搜救协调;纸面程序若到危机中才首次启用,往往最为薄弱。
- 对外交官: 核查文本中每一处“国际法”是否具体指向UNCLOS,以及准则是否保留既有权利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 对分析人士和编辑: 停止用“PCA裁决”作为简称。应当说明裁决由附件七仲裁庭作出、PCA担任本案书记处,并交代裁决在主权归属和海洋划界问题上的限度。[4]
- 分析失效条件: 如果东盟与中国公布的草案或最终文本清楚解决了法律衔接、地理范围、涵盖主体、事件处理程序和履约问题,本文就必须修订。届时,分析任务将由检验模糊性转为审计执行情况。
仲裁庭作出裁决十年后,核心分歧已经清楚显现。马尼拉及其伙伴希望裁决继续作为最低法律基准,北京则希望行为准则进程同裁决分开。成功的行为准则可以把2016年的法律争论留在既有裁决中,将重心放在未来行为上;若其精确度低于应与之并行适用的法律,也就无法产生持久克制。
来源
- 英国外交、联邦及发展事务部,〈Joint statement on the tenth anniversary of the Philippines-China South China Sea Arbitral Tribunal Award〉(2026年7月12日)——声明全文及14个参与国名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MFA Spokesperson on the So-called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2026年7月10日)——中国目前对裁决及行为准则磋商的立场。
- ANTARA News,〈ASEAN aims to complete South China Sea CoC by 2026〉(2026年1月30日)——报道引述东盟外长非正式会议声明中有关UNCLOS、降低风险及争取在2026年内完成准则的内容。
- 常设仲裁法院,〈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The Tribunal Renders Its Award〉(2016年7月12日)——关于附件七仲裁庭、裁决范围、主要认定及终局性与拘束力的官方新闻稿。
- Jim Gomez,美联社,〈Philippines marks 10th anniversary of arbitration ruling that rejected China's sea claims〉(2026年7月10日)——独立事件报道、菲律宾目前对裁决的表述,以及Aaron Favila文章照片的来源页面。
- Lowell Bautista、Aries A. Arugay,尤索夫伊萨东南亚研究院,〈The 2016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 Did Not Fail〉(2026年5月28日)——分析执行限制、规范作用及行为准则与裁决的关系。
- Reuters,经Devdiscourse转载,〈Philippine minister says 2016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ruling is a permanent anchor〉(2026年7月10日)——拉扎罗表示,马尼拉将以裁决为基础,争取完成中国—东盟“南海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