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举起的手,就能叫停机器。英国《1865年机车法》第3条规定,带着马匹或驾着马车的人,可以示意道路上的机车立即停车。机车前方另有一人步行,手持红旗;这面旗帜也让这部法律有了一个流传至今的别名。[1]
读过红旗的规定,再往下看,这部法律讨论的其实还有谁能使用道路。它收紧了机车上路的条件,同时撤销了一项曾将部分机车限于夜间通行的权力。一部法律设下如此繁琐的防范要求,为什么仍能得到那些希望更多机器上路的人支持?[1][3]
先看这台机器
照片里的 Aveling and Porter 机车,让这场争论有了具体的尺度。这台蒸汽牵引机约于1871年在罗切斯特制造,烟囱高耸,运转部件外露,车轮宽大。科学博物馆集团记载,它长约4.8米,宽约2.44米。[2] 在狭窄的道路上迎面遇见这样的庞然大物,既要有足够的空间错身而过,也得有把握让马继续前行。
这部法律于1865年7月5日获王室御准,9月1日开始施行。法案标题列明了农业及其他用途。第3条适用于由蒸汽或其他非畜力驱动的道路机车;第4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时速上限为四英里,穿过城市、城镇和村庄时则为两英里。[1] 机械动力驶入已有其他使用者的道路,法律要处理的正是双方相遇时的情形。
废止条款留下的通行余地
最能说明问题的条款,排在红旗规定之前。第2条废止了1861年法案中的若干部分,包括第5条及依据该条颁布的命令。[1] 要读懂这次删去条文的分量,目光还得从法律文本移向议会。
在1865年5月26日上议院二读时,哈德威克伯爵(Earl of Hardwicke)解释,旧法允许国务大臣在道路机车造成危险的地方禁止或限制其通行。他认为,一次次提出的限制申请,已让这种很有价值的运输手段几乎陷于停顿。新法案正是为了补救这一局面。[3]
金奈尔德勋爵(Lord Kinnaird)讲出了实际的难处。他拥有两台机器,名下的农场相距五英里。规定把通行时段限在午夜至清晨六点,机器要开进田里便格外困难,他担心自己最终只能放弃使用。[3] 问题出在两处作业地点之间的路程:一台机器在田里再有用,若到不了下一块田,也只能闲置。
反对者则把废止旧条款看成一项重大的让步。卡那封伯爵(Earl of Carnarvon)提出异议,认为法案撤掉了有价值的安全保障。他质疑,在狭窄的道路上,一辆迎面而来的车能否从九英尺宽的机车旁通过。[3] 各方争的是同一片道路空间。农场主有通行的需求,其他道路使用者也仍有各自的忧虑。
前行者肩上的职责,超过一面红旗
第3条要求至少三人共同操纵机车。其中一人须在至少六十码以外的前方步行,始终亮出红旗,提醒骑马者和驾车者,在机车该停下时发出信号,并协助马匹和马车通过。驾驶员也须尽量让出空间,看见举手示意便要停车。[1]
这些职责的先后次序值得细读。先以警示告知机车将至,再用信号叫停机器,随后协助另一位用路人通过。顺着这组职责,可以把前行者理解为两类交通之间的协调人。让双方顺利交会所需的照应,有一部分由法律交给了机车一方。
就连前行距离,各方也有分歧。4月26日下议院辩论时,费洛斯议员(Mr. Fellowes)提议定为一百码。威廉·迈尔斯爵士(Sir William Miles)回应,走到那么远的前方,前行者就有脱离驾驶员视线之虞,尤其是在城镇附近。爱德华·德林爵士(Sir Edward Dering)则区分了笔直的乡间道路与城镇道路、弯曲小巷的情形。[4]
这场辩论点出了规则设计中的实际难题。拉开距离,迎面而来的骑马者就能更早得到提醒,前行者与机车之间却也更难传递信号。两方面的需要,很难靠一个统一的距离兼顾。
它也提醒人们,阅读立法史料要分清阶段。下议院表决将“less”改为“more”,使六十码在那一阶段成为距离上限。正式颁布的法律写的却是“not less than Sixty Yards”,即“至少六十码”。[1][4] 一次发言或一次委员会表决,留下的是特定时刻的争论;哪些措辞最终成为法律,则以正式法案为准。
通行许可延伸到田边
这场妥协还延伸到了沿路田间的机器。第6条放宽了原先对公路二十五码以内蒸汽机械作业的限制,允许机车在这一区域耕地,条件是有人站在路上,向驾驶员发出信号,并协助过往马匹通行。驾驶员必须及时停机。[1]
下议院辩论中,爱德华·德林爵士指出,删去这项宽免,就会剥夺农场主使用蒸汽耕作的机会。最后确定的安排,把作业许可与一项要求绑在一起:田间作业与公共道路往来相接的地方,必须有人守候。[4] 法案再次把人的留意与照应,写进了机器得以运转的条件。
红旗与前行者的不同命运
后来的修法同样写得细致。《1878年公路与机车(修正)法》第29条替换了关于前行者的那一段,并明确规定这项变更适用于英格兰。新条文仍要求一人在至少二十码以外的前方步行,随时协助马匹和马车通行,条文中已删去红旗。[5] 警示物先退了场,前行的人仍要留下。
1896年的立法则作了另一种调整。它把一类轻型机车从先前的限制中豁免出来:车辆空载重量须低于三吨,并满足有关牵引车辆以及可见烟雾或蒸汽的条件。法律还要求配备能够发声示警的装置。[6] 议会据此区分了不同种类的机器,也改变了它们提醒旁人注意的方式。
要衡量这部法律的全部经济影响,单独一份上述文件所能说明的仍然有限。要确定它究竟让某些发明延迟了多久,还需要制造商、成本、执法和需求方面的证据。条文与辩论清楚留下的,是一份经过协商的道路使用许可。对于那些原本只能让机车在黑夜中往返农场的所有者,机器前方步行的那个人,可以视为白天开工作业所付代价的一部分。
资料来源
- 英国议会,《1865年机车法》(Locomotives Act 1865),28 & 29 Vict. c. 83,最初颁布的文本,重点参见第1–4条及第6条;扫描件由英国国家档案馆提供。
- 科学博物馆集团,“Aveling and Porter 蒸汽牵引机”,藏品编号1953-1/1;制造年代、尺寸及馆藏照片。
- 《议会辩论记录》(Hansard),上议院,“道路机车法案——(第108号)”,1865年5月26日二读;哈德威克、金奈尔德与卡那封关于道路使用和安全保障的讨论。
- 《议会辩论记录》(Hansard),下议院,“道路机车法案:[第63号法案。] 委员会审议”,1865年4月26日,第178卷,第1060–71栏;前行者与机车的距离,以及道路旁的蒸汽耕作。
- 英国议会,《1878年公路与机车(修正)法》(Highways and Locomotives (Amendment) Act 1878),41 & 42 Vict. c. 77,第29条;在英格兰替换前行者条款。
- 英国议会,《1896年公路机车法》(Locomotives on Highways Act 1896),59 & 60 Vict. c. 36,第1条与第3条;轻型机车的豁免条件及发声示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