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 2026-08-23 05:37 UTC,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已裁定现已解散的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支联会)及两名前领导人李卓人、邹幸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立。另一名前领导人何俊仁早前已经认罪。求情聆讯定于 8 月 28 日 举行;法庭尚未判刑。[1][2][3]
准确的简述应当落在判词的实际论证上。法院没有把悼念 1989 年天安门镇压遇难者本身列为非法;判词将支联会长期坚持的 “结束一党专政” 纲领置于核心。法院认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宪法所保障的根本制度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并结合语境把这句口号解释为推翻或破坏该制度的号召;继而认定各被告在煽动他人时,意图使受众以具有颠覆目的的非法手段行事,或相信受众会如此行事。判词指出,这类“其他非法手段”可以不涉及暴力,也可以是本身不构成其他刑事罪行的行为。[1][4][5]
这一区分足够精细,新闻报道必须正视;其适用空间又足以超出每年一度的烛光悼念。眼前的问题由一支蜡烛或一场纪念活动是否合法,移向法院如何从和平政治倡议、历年活动以及口号在具体语境中的含义推断颠覆目的。
截稿时已经核实的记录
| 记录 | 确认内容 | 置信度与界限 |
|---|---|---|
| 8 月 21 日判决,HKSAR v Hong Kong Alliance and others,中立引证编号 2026 HKCFI 4794 | 支联会、李卓人及邹幸彤经审讯后,被裁定触犯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条,罪名成立。控罪时段由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8 日。[1] | 判决结果与法院论证的置信度为 高。判词以繁体中文发布;相关英文法律术语已与同期通讯社及香港本地报道交叉核对。[3][4][5] |
| 法院及政府说法 | 法院把“结束一党专政”的诉求视为要求推翻或破坏中国共产党领导,并认定各被告意图使他人以具有颠覆目的的非法手段行事,或相信他人会如此行事。[1][2] | 法院认定内容的置信度为 高。这一解释是否充分保障表达自由,争议尖锐。[2][6] |
| 对暴力问题的处理 | 法院认定,“其他非法手段”可以涵盖违反宪法的行为,即使该行为不含暴力,也不另行构成刑事罪行。[1] | 对判词所述法律解释的置信度为 高。日后的适用范围取决于其他法院如何针对不同言论、说话者与证据加以运用。 |
| 后续程序 | 法庭将于 8 月 28 日听取求情陈词。李卓人与邹幸彤最高可被判监十年,判刑仍待法庭决定。[2][3][4][5] | 对下一次聆讯及法定刑上限的置信度为 高。最终刑期、羁押时间如何折抵及任何上诉时间表均属 未知。 |
被告一方的主张也应列入已经核实的记录。李卓人称,这句口号旨在推动民主化、让公众作出选择,没有要求摧毁共产党。身为大律师并自行抗辩的邹幸彤则称,口号意指终结缺乏实质制约的政府。合议庭审视支联会历年的言论与活动后,驳回了这些解释。[1][3][5]
法院如何作出煽动罪成立的认定
将宪制、行为与主观状态三个问题分开,判决的论证会更清楚。
受保障的制度。 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涵盖以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根本制度为目标的行为。法院认定,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要素。[1]
宪法修改的界线。 合议庭明确驳回控方提出的一项主张,即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不能修改相关宪法条文。案件随后沿另一项依据处理:这些被告的主张不属于修宪倡议,而法院认定,他们意图使支持者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破坏根本制度,或相信支持者会如此行事。[1][5]
非法手段与煽动。 法定途径包括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法院认定,最后一类可以包括违反宪法的行为,即使行为不含暴力,也不另行构成刑事罪行。至于煽动,行为可以表现为鼓励或劝说;控方仍须证明,被告意图使受众以具有颠覆目的的非法手段行事,或相信受众会这样行事。[1]
因此,非暴力本身不足以推翻控罪。判词同时没有把通往该政治目标的一切途径都归入非法。法院的认定依赖两点:口号所指向的目标,以及法院认定被告意图促使受众采用、或相信受众会采用的非法行为。[1]
语境中的含义。 “结束一党专政”几个字单独存在时,并未决定案件结果。合议庭考察了支联会的五项行动纲领、演说、出版物、历年活动及其领导人的行为。法院认定,“结束”在实际用法中指向推翻或破坏中国共产党领导,不属于依照修宪程序改变制度的倡议。[1][4][5]
这种结合语境的解释同时为两项问题提供证据:受到煽动的违禁行为,以及被告的主观状态。法院认为,各被告借助支联会及其公开活动,鼓励支持者等待时机追求这一目标;他们意图使支持者以具有颠覆目的的非法手段行事,或相信支持者会如此行事。香港国安法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生效后,他们仍继续相关活动;定罪也不以已经有人响应鼓动并采取行动为前提。[1][2][3]
由此可以列出判词的论证链条:受保障的根本制度 → 煽动他人推翻或破坏该制度 → 意图使受众以具有颠覆目的的非法手段行事,或相信受众会采取此类行动。语境为口号含义与所需主观状态提供证据,不属于一项独立的法定构成要件。被告言论的形式和平,法院仍继续审查;同时,政治目标本身没有被一概视为自动违法。
悼念集会与口号发挥着不同作用
据《南华早报》对判决的报道,合议庭没有把组织六四悼念集会本身认定为违法。法院认定的是,支联会利用年度集会吸引支持,并推进其行动纲领。[5] 这条界线十分重要:该团体连续三十年举办大型公众悼念活动,警方此前曾为其中许多活动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并协助维持秩序;判词也记载了这段历史。[1]
若报道把李卓人与邹幸彤获罪仅仅归结为点燃蜡烛、悼念六四或举办集会,准确性便会受损。法院认定的罪行,是香港国安法生效后控罪时段内发生的煽动行为;早年历史则被用作判断组织目标、含义与意图的证据。[1]
即便按这一较窄范围描述,公民自由争议仍然存在。和平悼念集会在名义上可以与罪行分开,与集会相连的演说、口号及组织历史,却会成为推断犯罪意图的证据。国际特赦组织不接受法院的区分,称这些定罪是在惩罚和平纪念活动,也是抹去公共记忆行动的一环。[6] 这属于倡议组织的评价,法院并未作出这一认定;不过,它点出了判决在实践中带来的张力。
香港政府给出的界线位于另一端。政府称,审讯依据法律与证据,政治信念并非定罪依据;法院认定各被告的行为已超出合法表达范围。[2] 判词指出,表达与和平集会属于基本权利,却非绝对权利,为保障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可以加以限制。[1]
两种立场如今都指向同一个实际问题:什么证据能够把强烈批评或民主倡议,同有意使他人以非法手段破坏受保障制度、或相信他人会这样做区分开来? 判词回答的是本案支联会、这句口号、这组记录及这个控罪时段内的问题。它没有提供一份简单的词汇清单,供所有未来案件直接套用。
判决确定了什么,又留下什么
一审判决确定支联会、李卓人与邹幸彤罪名成立。就本案证据而言,法院将以和平方式倡议结束一党统治认定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判词也确认,定罪不以暴力计划、有具体时间的夺权行动,或受众已经实际执行受鼓励的目标为条件。[1][3][4]
刑罚仍未确定。最高刑只是法定上限;8 月 28 日安排的是求情聆讯,判刑日期另定。[2][3] 判决也未确定上诉庭日后将如何评估其中的宪制论证、口号解释、意图证明或限制言论的合比例性。截至截稿时间,尚无上诉结果。
判决同样没有把每场六四纪念活动、对共产党的批评或政治改革诉求自动列为犯罪。判词指出,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条没有禁止一切与宪法不一致的言论;相关罪行指向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破坏受保障的根本制度。[1] 更棘手的是证据问题:活动组织者、律师、研究人员与编辑已不能再把非暴力本身视为颠覆案件的法律界线。按照这项判决,政治含义与历史语境都能成为推断口号含义,以及说话者意图使受众做什么或相信受众会做什么的依据。
判决影响:24 小时、七天、30 天
未来 24 小时——准确描述定罪。 新闻机构与公共部门应当分开说明四件事:悼念集会本身未被宣布为当然违法;支联会的政治目标位于论证核心;法院认定存在煽动行为,以及被告意图使受众以具有颠覆目的的非法手段行事,或相信受众会如此行事;判刑仍待法庭决定。报道若只留下“点蜡烛被刑事化”或“普通言论完全未受影响”,争议所依托的法律推理便会消失。[1][2][5][6]
未来七天——求情记录与最终数字同样重要。 8 月 28 日,应留意各方如何陈述被告角色、案件严重程度、控罪时段、已经羁押的时间,以及组织行为与个人行为之间的关系。任何已公布的上诉理由,都应对应其所质疑的具体论证环节——受保障的制度、受到煽动的行为、对非法手段的解释,或对意图或相信的证明;笼统称其为挑战香港国安法,会掩盖争点所在。[1][3][5]
未来 30 天——观察推理是否被泛化。 若后续官方指引或判决仍为内容与意图不同的和平倡议保留空间,这将是裁判仅针对本案的有力证据。若调查机关、检控部门或其他机构把同一论证用于其他非暴力的政治轮替诉求,尤其是在缺少支联会长期组织记录的案件中,则会成为法律界线扩大的有力证据。截至截稿时间,后一种广泛适用属于需要跟踪的风险,尚未成为经核实的事件。
三条条件路径
基准路径——判刑程序推进,法律争议随后收窄至判刑理由与上诉。 8 月 28 日的聆讯如期举行,法庭日后判刑,一名或两名被告寻求挑战法院对非法手段、口号或煽动意图的解释。触发条件: 判刑决定或上诉文件明确列出受争议的法律或证据问题。这条路径描述程序分支,不预测结果。
上行路径——后续审查划出更清楚的言论界线。 上诉判决收窄部分论证,要求在倡议与非法行动之间建立更具体的联系,或进一步说明如何区分受保障的批评。触发条件: 具有约束力的裁判理由改变或限制原审法院对受保障制度、非法手段或煽动意图的论证;单纯要求释放被告的外交声明不构成触发条件。
下行路径——这套论证成为处理其他和平倡议的模板。 新的调查或控罪指称,其他说话者煽动违反宪法的行为,并意图使受众采用非法手段或相信受众会如此行事;即使缺少暴力或具体行动计划,判决的适用也由支联会这组特殊记录向外延伸。触发条件: 已提出的控罪、手令或判决明确把这套逻辑用于实质不同的口号、团体或活动。
行动与失效核对
- 编辑: 使用“被裁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立”,并说明法院对口号、非法手段以及意图或相信的论证。定罪、求情、判刑与上诉属于彼此分开的程序阶段。
- 法律观察者: 将每项后续裁判分别对应受保障的制度、被指受到煽动的行为、对非法手段的解释,以及对意图或相信的证明,避免把其中一处变化误读为认可整份一审判决。
- 人权组织与政府: 对规范性主张作出明确标识。香港政府维护法治的说法与国际特赦组织对抹去记忆的批评,都是呈现争议的相关材料,不能代替判词。[2][6]
- 档案机构与研究人员: 保留 2020 年前合法悼念集会、香港国安法生效后的控罪时段及其后限制措施之间的区别。把它们合并成一段没有日期的单一记述,会掩盖合议庭如何区分历史语境与犯罪时段。[1]
- 更新条件: 判刑理由公布后修订刑罚部分,上诉通知或判决提交后修订上诉部分。
- 失效条件: 若经权威更正版判词显示,定罪的法律基础仅为悼念集会本身,未涉及政治目标、被赋予的含义与煽动意图;或者上级法院否定一审论证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应将本文的核心解读标为失效。
经得住时间的是判决本身;需要长期追问的是其论证会延伸多远。目前,法院没有普遍禁止悼念活动;其法律处理更具体,潜在适用范围也更广:被告对一句和平政治口号的宣传、法院结合语境赋予口号的含义,以及被告对受众采用非法手段的意图或相信,共同被认定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来源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HKSAR v Hong Kong Alliance in Support of Patriotic Democratic Movements of China and others,HCCC 155/2022,中立引证编号 2026 HKCFI 4794(2026 年 8 月 21 日;繁体中文 DOCX)——完整判词,涵盖控罪时段、宪制分析、对非法手段的处理、证据、意图及定罪。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HK Alliance must face justice: CE”(2026 年 8 月 21 日)——对判决、求情安排、法院认定及政府有关权利与国家安全立场的官方说明。
- Kanis Leung,美联社,“2 organizers of Hong Kong's Tiananmen vigils convicted in national security case”(更新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庭审报道、被告立场、刑罚上限、各方反应,以及 Kin Cheung 封面照片的来源页面。
- Joyce Zhou、Clare Jim,路透社经 Internazionale 刊载,“Hong Kong court convicts Tiananmen vigil group leaders of inciting subversion”(2026 年 8 月 21 日)——有关判决、不含暴力的认定、口号分析、羁押及求情程序的通讯社报道。
- Brian Wong,South China Morning Post,“Hong Kong Tiananmen vigil organiser, former leaders guilty of inciting subversion”(2026 年 8 月 21 日)——香港本地法律报道,涉及判词对悼念集会与政治倡议的区分,以及 8 月 28 日聆讯。
- 国际特赦组织,“Hong Kong: 'Dismaying' Tiananmen convictions part of campaign to erase Chinese history”(2026 年 8 月 21 日)——人权组织的批评及对悼念活动历史的叙述;本文明确将其作为倡议立场处理,不视为中立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