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宪章》的诉求中有一项涉及薪酬:议员每年领取£500。这份发表于1838年的纲领还提出,取消进入议会所需的财产资格。两项诉求放在一起,一个实际问题便浮现出来:如果选民选中的是一位靠劳动谋生的人,他在代表选民履职期间,靠什么维持生活?[1]
1832年《改革法案》颁布后,劳动民众仍大多被排除在议会选举的选民之列。此后,威廉·洛维特(William Lovett)和弗朗西斯·普莱斯(Francis Place)为伦敦工人协会起草了《人民宪章》。宪章提出六项诉求:男性普选权、秘密投票、平等选区、每年举行选举、议员领取薪酬,以及取消议员的财产资格限制。[2] 这些诉求共同追问的是:对于缺少财富的人,怎样才能让政治选择权真正用得上。
走进议会,也要有钱维持生计
取消财产资格,改变的是法律允许谁成为议员。支付薪酬则回答另一个问题:谁能长期承担这份工作。一个人即使符合当选所需的全部法定条件,仍会面临履职收入不足的困境。
宪章提出的薪酬数额,让两者的区别变得具体。伦敦博物馆保存的宪章文本,同时记载了每年支付£500和废除财产资格审查这两项要求。[1] 两项合在一起,选民便能将目光投向更广的人群,选择范围也能越出那些凭私人财力足以维持议员生涯的人。这是两项条款合读所得的实际含义;至于每一位当选者能否在经济上摆脱所有资助者,仅凭这些条款还无法断定。
运动后期的一份文献明确说出了这种联系。内政部档案保存的人民宪章联盟1848年4月17日告民众书指出,取消财产资格之后,支付议员薪酬便有了必要。告民众书同时坚持,应当由选民的选择来决定谁有资格担任议员。[5] 财产由此应当退出那道额外的筛选程序:它未经选民授权,却一直参与决定谁能成为代表。
选民需要一个避开旁人目光的地方
最初的宪章按法案纲要的形式起草,其中写有选举工作人员须遵循的程序。按照它设计的投票办法,选民先接受凭证核验,再领取一枚小球,将球投入所选候选人姓名对应的孔口。投票场所必须遮蔽这一选择,让旁人无法看见。[4]
这种空间安排,旨在保障选民独立作出选择。如果能够左右选民生活的人可以在一旁看着他投票,投票权的行使便会受到干扰。因此,1848年的联盟告民众书将秘密投票解释为防范贿赂与恐吓的一种保护。[5]
选民的选择受到遮蔽,选举过程仍须接受监督。宪章规定,候选人的代理人可以见证投票箱的检查与封存,并在投票结束后监督计票。[4] 这里的区分很清楚:选民的决定需要保密,选举工作人员经手选票的过程需要查验。信任有赖于让不同的人,看见各自应当看见的环节。
代表向选民负责,也有期限
每年举行选举,带来了另一种约束。联盟在1848年的告民众书中解释,这能使议员持续向本选区的选民负责。[5] 即使一位代表由选民自由选出,也有薪酬维持生计,他仍有疏远选民的余地。频繁的选举会一次次重新授予他权力,或将权力收回。
这项提议把任职机会与问责联系在一起。有薪职位的任期受到约束,选民会定期获得更换议员的机会。薪酬让人有条件履职,短任期则为继续履职设下条件。
平等代表权处理的,是这种权力如何分配的问题。宪章提出设立300个选区,各区人口大致相等。[1][4] 仅仅扩大选民范围,还有一个问题悬而未决:选民所住的地方,会让他的一票在议会中拥有多大分量?六项诉求由选民的处境出发,一直延伸到承接选票的议会如何组成。
谁被算作“人民”?
这份纲领谈论政治平等,却在选民资格上划下了一条影响深远的界线:只有男性享有选举权。历史学家马尔科姆·蔡斯(Malcolm Chase)在为英国议会撰写的文章中指出,宪章起草者决定将女性排除在外,是因为他们担心,纳入女性选举权的要求会让整项诉求得不到认真对待。[6]
女性仍然承担着宪章运动中的实际工作。蔡斯提到伦敦东南部的组织者梅·佩尔斯(May Pares):她征集请愿签名,并随1842年请愿书前往威斯敏斯特。在男女签名分开记录的地方,可以看到女性参与的规模相当可观。[6] 女性能够协助汇集民众对代表权的诉求,却仍被排除在这份诉求拟议的选民范围之外。
因此,把宪章视为一份完整的平等公民权宣言,还须面对这层矛盾。参与运动的公众,比宪章打算赋予投票权的公众更广。佩尔斯的组织工作让这种差别变得具体:拟议的选举权将她排除在外,而她已经在政治活动中展现着自己的能力。
请愿受挫之后,纲领仍在流传
议会驳回了宪章派在1839年、1842年和1848年提交的请愿书。[2] 因此,宪章描绘的是一套拟议中的制度;照片中的集会人群,后来也未能按这套规则投票。那些细密的条款,留下了运动参与者希望制度如何改变的记录。
后来的改革分步到来。秘密投票于1872年进入议会选举;1885年的选区重划改变了选区划分;1918年的选举权改革赋予二十一岁以上的男性和许多三十岁以上的女性投票权。女性取得与男性同等的投票资格,则要到1928年。[7] 这一过程历经数十年,也越出了宪章自身对选民范围的定义。每年举行议会选举的诉求始终未获落实。[2]
这份文献之所以长久引人关注,在于它的诉求始终贴近日常生活中的限制。担任议员需要收入,作出选择需要私密空间;当代表不再倾听选民的声音,选民需要有办法将他撤换。把这些条款放在一起读,可以看到其中的政治自由观:一项公开宣示的权利,还要经得起投票室与谋生生活的考验。
资料来源
- 伦敦博物馆,《人民宪章》,1838年馆藏文物——文献来源、六项诉求、300个选区,以及议员每年领取£500薪酬的提议。
- 英国议会,《宪章运动》——起草者与政治背景、三次遭驳回的请愿,以及始终未获落实的每年举行选举的诉求。
- 威廉·爱德华·基尔本,《肯宁顿公地宪章派大集会景象》,1848年,皇家收藏,藏品编号RCIN 2932484——由Google Art Project及维基共享资源提供复制图的达盖尔银版照片;图片来源。
- 伦敦工人协会,《人民宪章》,1838年——原始文献,尤其是“选举安排”中的第IV–VI及XIII–XIV条;转录文本见约翰·柯林斯历史研究网站。
- 英国国家档案馆,《什么是宪章运动?》,资料1——人民宪章联盟1848年4月17日告民众书原文,档案编号HO 45/2410A;阐释秘密投票、每年举行选举及议员领取薪酬的主张。
- 马尔科姆·蔡斯,《1842年的宪章派请愿书》,英国议会请愿委员会,2016年3月1日——女性的参与、梅·佩尔斯,以及宪章仅限男性的选举权。
- 英国议会,《重要日期》——《秘密投票法》、选区重划,以及1918年和1928年的选举权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