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联邦政府的薪水,有时还附带着另一笔账。十九世纪的政治酬庸制度下,政府雇员得替那些帮自己谋得职位的人做政治工作。政党也会以“摊派”(assessments)为名,要求雇员从薪水中拿出一部分,充作竞选经费。一份工作就这样让人既成为公共部门的雇员,又成为私人政治活动的财源。[2]
切斯特·A. 阿瑟总统于1883年1月16日签署的《彭德尔顿法》,同时处理了这两层关系。竞争考试为进入政府任职开辟了另一条路,限制政治募款的条文则规定了雇员入职后哪些索求应受约束。把两类条文放在一起读,一个尖锐的问题便浮现出来:如果保住薪水有赖于向政治恩主缴钱,雇员究竟能有多少独立自主的余地?[1]
刺杀案之前,改革已在酝酿
改革者早已尝试改变联邦政府的任用办法。众议员托马斯·詹克斯在1865年提出过一项改革法案,最终未获通过。1871年,国会授权尤利西斯·S. 格兰特政府设立文官委员会,但国会给予的支持难以维持这项试验。查尔斯·吉托于1881年7月2日枪击詹姆斯·A. 加菲尔德时,文官改革运动已有自己的方案,也积累了制度实践的经验。加菲尔德于9月19日去世,改革倡导者随之将这起刺杀案与奔走求官的危险联系起来。[2]
阿瑟就任总统时,带着一段颇为尴尬的履历。他曾任纽约海关税收官,在参议员罗斯科·康克林的政治酬庸网络中占据要职。美国参议院历史办公室将这座海关描述为一个提供职位、汇聚政治影响力的地方。后来签署新法的这个人,曾置身其中,熟悉整套制度的运转。[3]
有了这层背景,细读法条便比一个简单的改弦更张故事更能说明问题。国会试图改变的是一笔笔反复发生的交易:让人得以入门的推荐,为应聘者排定名次的考试,对竞选经费的索求,以及让拒绝者付出代价的威胁。
一场考试应当证明什么
法案第2条要求公开竞争,考试须“具有实用性质”。条文随即解释了标准:考试应当衡量应聘者履行所求职位职责的能力。录用人选应从成绩最高者中选出,正式任命之前还须经过试用期。[1]
这个先后次序有其用意。合适的考试能在录用前比较应聘者的任职能力,试用期则能在录用后补充实际表现的证据。有了这两项规定,考题设计的优劣、每次任用是否公正,仍须考察实际执行。条文规定了官员应如何说明选择人选的理由,也让行政裁量有了可供审视的章法。
第10条还收窄了国会议员推荐信的作用。参议员或众议员仍可就应聘者的“品行或居住情况”作出说明。在此范围之外,依照该法举行考试或作出任命时,推荐意见一律排除于考量之外。国会由此保留了议员提供有限证明的作用,同时限制他们以个人背书取代任职能力评估。[1]
法律甚至预先考虑到了新制度内部的腐败。第5条规定,故意虚假评分,或泄露秘密信息以帮助、损害某位应聘者,都应受罚。掌管考试的人也有出售人情、操纵录用关口的机会。因此,改变入职程序,也要为掌管程序的人立下规矩。[1]
获任之后的薪水
第2条的第五项原则规定,担任公职者有权拒绝向政治基金缴款,也有权拒绝承担政治事务;拒绝者应免受解职或其他不利处置。紧接着的一项原则禁止官员利用职权强迫他人采取政治行动。[1]
后面的条款将这项原则写成了具体禁令。第11条禁止范围广泛的联邦公职人员和雇员向联邦雇员索取或收受政治捐款,国会议员也在禁令之内。第12条针对办公建筑内的募款活动,明文将海军造船厂、要塞和军械库也列入其中。在立法者眼中,工作场所本身就是问题的一部分。[1]
第13条触及了催缴背后的威胁。雇员缴纳或拒缴政治捐款,官员都不得据此改变其职级或薪酬,也不得许诺或威胁作出这类变动。晋升与解职、降职并列出现。法律由此承认,雇员对升迁的盼望,与对遭到解雇的恐惧一样,都能被用来培植依附关系。[1]
考试与催缴者,就在这里发生了联系。经竞争录用的人,入职后仍有遭到政治索求的风险。反过来看,单有保护雇员免受金钱索求的规定,政治酬庸式任命仍将照旧。法案同时处理了职位如何分配,以及随职位而来的政治义务。将两者合起来理解,是对法案设计的解读;至于各项被禁行为是否随即绝迹,还须另有证据。
承诺所及的范围
考试制度起初只覆盖政府的一小部分。美国参议院历史办公室给出的初期规模为约14,000个职位,约占联邦雇员职位总数的十分之一。第6条规定,规模较大的海关辖区和邮局须将职位纳入分类管理,其中设有雇员五十人的门槛,并规定总统可以指示进一步扩大范围。第7条保留了既有的退伍军人优先待遇,同时将体力劳动者排除在强制分类管理的范围之外。[1][3]
描述这项改革覆盖有限时,措辞需要仔细。人们熟悉的十分之一,指的是最初纳入分类管理的录用制度。有关政治摊派的条款,对联邦官员和雇员的表述覆盖得更广。若把整部法案都理解成只保护十分之一的雇员,便会抹去法条中清楚可见的区别。[1]
实施也有时间表。文官委员会在一份日期为1912年3月18日的报告中回顾,在1883年7月16日之前,已列入适用范围的空缺职位仍可按旧办法补人。报告还解释了后来如何以行政命令扩大分类管理。原已担任这些职位的雇员,即使最初任命时未经过考试,也能随之进入分类文官体系。[4]
这份回顾也提醒读者,需要区分有多少职位纳入分类管理,以及每一位在职者是否都通过了竞争考试。报告记录的是雇用规则的过渡,而在新规则之下任职的人,各有不同的入职经历。报告中的数字说明覆盖范围;至于每次任用是否公正,还需另外查证。
把目光落到一段普通的雇用关系上,便能看见这部法律最有力的主张。应聘者应当按岗位职责接受考核;入职之后,领取薪水与向政党催缴者缴钱之间的强制联系也应解除。考试、试用、记录与禁令,各自让这些主张有了付诸实践的办法。它们同时出现在法条中,足见在改革者眼里,任职能力与拒绝的自由联系得何等紧密。[1]
资料来源
- 美国国会,《规范并改进美国文官制度法》,1883年1月16日——全文转录及档案信息,重点参见第2、5–7及10–15条;美国国家档案馆。
- 艾伦·格普哈特,《联邦文官制度与詹姆斯·A. 加菲尔德总统之死》,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2012年9月——政治摊派、早期改革尝试、阿瑟的背景及1881年刺杀案。
- 美国参议院历史办公室,《切斯特·艾伦·阿瑟》,载于《美国历任副总统,1789–1993》,1997年,印刷页码251–255——海关的政治酬庸,以及《彭德尔顿法》录用改革初期覆盖范围的局限。
- 美国文官委员会,《分类文官制度》,1912年3月18日函,参议院第442号文件,第1–2页——六个月的实施过渡期、行政命令扩大适用范围,以及未经考试即纳入分类管理的雇员。
- 美国国会图书馆,《总统通信:入门指南》,2016年2月——刊载查尔斯·米尔顿·贝尔于1882年拍摄的切斯特·A. 阿瑟照片,并注明照片来自该馆版画与照片部,编号cph.3a07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