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里最具决定性的句子,有时藏在一个比宣布议会成立更冷峻的问题后面:民选议员否决一位大臣的政策时,谁必须离任?
1876年12月23日颁布的奥斯曼宪法给出了一个醒目的答案。根据第35条,众议院若否决一项大臣坚持的法案,苏丹可以改组内阁,也可以解散众议院并下令重新选举。1889年2月11日颁布的明治宪法没有安排这样的岔路。第55条规定,每位国务大臣须为辅弼天皇时所提的意见负责,民选议院的信任并未成为留任条件。[1][3][7]
两套安排都没有达到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政府。在两个帝国,君主都任命大臣,由精英组成的上院制约民选下院,法律还须得到皇权认可。然而,议院依然具有实质作用。它们可以审议法律、质询大臣,也可以争论税收与支出。权力虽有限,政府从此有了必须公开说明自身行动的场所。
实际结果打乱了对条文的简单解读。奥斯曼宪法以更明确的程序,把立法失败转化为内阁去留的选择;苏丹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却在1878年2月无限期中止议会。明治政府的大臣与议会信任之间隔得更远,帝国议会却年复一年开会,首届会议一开始便把预算变成讨价还价的阵地。[2][7][8]
因此,这项比较跳出了哪个帝国“更合乎宪政”的竞赛,转向另一个问题:在把主权牢牢留在君主手中的君主国里,代议机构能够发挥什么作用?一个权力受限却持续开会的议院,为何会比一个条文看来更进取、却失去实践机会的议院积累更多影响力?
图像语境:封面是一张真实档案照片,与插图或生成肖像无关。纳达尔摄影室为奥斯曼改革家米德哈特帕夏拍下这幅肖像;他后来成为立宪计划的主要政治倡导者。法国国家图书馆参考相册的装裱边缘仍留在画面中,于是这幅影像既是一位政治家的肖像,也是档案中的一件实物。[2][9]
两部宪法依循不同节奏问世
奥斯曼宪法诞生于帝国危局。1876年先后经历三位苏丹,还伴随着财政与外交危机、巴尔干地区的叛乱和战争,以及一场迫切争论:共同的奥斯曼公民身份与代议机构能否维系一个多元帝国。欧洲压力构成这一局势的一部分,单凭它仍解释不完整。首届议会的议员来自欧洲、亚洲与非洲各省;他们齐聚之后,便开始争论选区、税收、大臣答复与国家预算,把这些议题视作本身就有分量的政治问题。[2]
进程快得惊人。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于1876年8月31日即位,宪法在同年12月颁布,首届议会于1877年3月开幕。这段紧凑的时序让米德哈特帕夏等立宪派同时面对两项工作:制定规则,并争取政治支持;与此同时,宪法仍以强势而细密的条文列出新苏丹的特权。[1][2]
日本走得更慢,步骤安排也更审慎。成文宪法引发的政治争论贯穿明治前期。1881年,一份与岩仓具视有关的政府方案主张渐进改革,以普鲁士制度为范本,设置有限选举权和两院制,并将内阁与议会分开。直接通向最终文本的起草工作在1886年前后全面启动;井上毅与德国顾问赫尔曼·勒斯勒奠定基础,伊藤博文周围的官员又在1887—1888年间反复修订草案。宪法于1889年颁布,直到首届帝国议会在1890年11月29日召开时才正式生效。[3][4][5][6]
两条道路都不能归结为对欧洲制度的照搬。奥斯曼改革者身处领土危机,试图让代议制度替一个历史悠久、使用多种语言的帝国公民共同体发声。明治领导人则把宪法按步骤纳入中央集权的国家建设,同时回应国内的代议诉求,以及不平等条约带来的国际检验。两者真正可比之处在于:两个政府都看重议会所能发挥的作用,同时把行政权留在君主手中,不让议会多数决定政府归属。
主权仍居议院之上
两部宪法在谈到立法之前,便划出了这条界线。奥斯曼宪法第3条把主权置于奥斯曼王朝,第5条规定苏丹本人神圣且不负责任。第7条为苏丹保留任免大臣、缔结条约、决定战争与和平、统率军队,以及召集、休会和解散众议院的权力;解散众议院之后仍须举行新选举。[1]
明治宪法的表述同样直接。第4条称天皇为帝国元首,总揽统治权。第5条随即写入新机构:天皇行使立法权,须经帝国议会同意。同意权限制了立法过程,主权来源仍是天皇。天皇裁可法律,召集帝国议会并宣布闭会,解散众议院,也任命官员。他还统率军队,可发布紧急敕令,事后再提交帝国议会。[3]
两个立法机关内部都设有保守制衡。奥斯曼议会由民选众议院与参议院组成,参议员由苏丹任命,任期终身。日本的众议院旁边设有贵族院;该院依天皇颁定的规则,由皇族、华族和天皇任命者组成。民选议院可以否决提案,单凭自己的意志仍无法使之成为法律。[1][3]
然而,“同意”具有真实分量。奥斯曼两院逐条表决法案,下院可以通过、修改或否决财政与宪法条款。日本帝国议会两院均可提出法案,每一项法律都须经两院同意。议员由此得到受保护的空间,可以辩论、请愿、质询,并让分歧进入公众视野。国家没有交到代表手中,部分国家行动却从此须经过代议程序。[1][3]
大臣责任在两部宪法中含义不同
奥斯曼宪法反复使用“责任”一词,其含义没有收束为一次简单的信任投票。第30条规定,大臣须为本部门的行为负责。第31至34条设立控告与审判程序:议员可以控告大臣,但案件须获三分之二多数票和苏丹批准,才能交由最高法院审理。第38条要求受到议院传唤的大臣回答质询;大臣可以延后答复,同时须为延期承担责任。[1]
第35条把冲突推进到更明确的选择。议员若否决一项大臣坚持的法案,苏丹须在改组内阁与解散议院之间作出选择,解散之后还要举行选举。这项规定承认,严重的政策冲突必须得到处理。条文没有赋予议院罢免内阁的权力。处置方式仍由苏丹决定,继任大臣仍由他任命,解散议院也仍是他的另一项选择。它把冲突写进宪法程序,离议会多数决定内阁集体去留仍有一段距离。[1]
明治宪法第55条更短,在一个方面也更为明确。“各国务大臣”辅弼天皇,并对这项辅弼负其责任;每一项法律、敕令与国事诏敕都须由国务大臣副署。这套责任制度要求每项皇权行为都有一位须担责的辅弼者相随,但宪法没有规定此人向帝国议会负责。[3]
这处省略出于有意安排。日本众议院宪法调查会的研究摘要指出,官方解释把大臣责任视为独立的个人责任;第55条甚至没有提及首相或内阁。更早的岩仓方案同样将内阁与议会分开。民选多数可以使大臣陷入窘境,可以阻挠法案,也可以抨击预算,却没有一项宪法明定的表决能够自动罢免大臣。[5][7]
“奥斯曼自由主义对日本专制主义”概括得过宽;真正的差异更窄,也更能揭示问题。两种君主制都没有把组建政府的直接权利交给民选议院。奥斯曼宪法为议会冲突设置了改组内阁或解散重选的分支,控制选择的仍是苏丹。日本宪法把大臣系于天皇,帝国议会只能借助其他权力逐步施压。
预算让有限同意权实际运转
在两部宪法中,财政都让代议制度难以沦为纯粹仪式。奥斯曼宪法第98条要求议会逐条审查并表决预算。预算草案须先交众议院,超出预算的支出也须以法律授权。行政权在这里仍有维持连续性的办法:解散议院若使预算无法表决,上一年度预算可以暂时沿用,最长不得超过一年。[1]
明治制度同样具有两面性。新税与国债须以法律规定或取得帝国议会同意;每年的岁入与岁出须经议会批准;预算先交众议院。不过,第67条规定,已经确定的支出若要削减,须获政府同意;第71条则允许新预算未能成立时沿用上一年度预算。[3]
这些保障条款阻断了下院凭一次否决令国家停摆的道路,讨价还价仍会发生。在日本1890—1891年的首届帝国议会中,民党要求削减预算,与政府公开冲突。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重建的过程显示,争议恰好聚焦第67条:一项紧急动议保住了已经确定的支出,得到部分反对派议员支持,预算因而通过。宪法限制本身进入了政治过程,成了争论的主题。[8]
奥斯曼议员同样把税收、支出与质询视为实权,尽管历史学家对这些活动影响统治精英的程度仍有分歧。The First Ottoman Experiment in Democracy(《奥斯曼的第一次民主实验》)的编者认为,议员确实在这个议会中学习政治;同书另一篇论文则主张,它主要仍是咨询机构,预算控制也未改变行政权的优势。这场分歧有助于厘清两层主张:议员确实实践了代议政治;至于他们已经控制政策,则是更强、也需要更多证据的判断。[2]
存续改变了规则的含义
奥斯曼首届议会开过两个会期,从1877年3月延续到1878年2月13日。随后,阿卜杜勒-哈米德无限期中止议会,却没有正式废除宪法。矛盾格外鲜明:第115条宣告,任何宪法条文一概不得中止或置之不理;依赖议会运作的数十项条款,却随着这个代议机构停止开会而失去依托。[1][2]
这段实验的痕迹依然存在。议员审议过的法律继续生效,前议员带走议会的实践与记忆,要求恢复宪法的力量逐渐汇聚,直到宪法在1908年7月重新施行。首届议会在制度上十分脆弱,留下的实践却继续生长。若把1878年视为奥斯曼议员全无作为的证明,便会漏掉议会关闭以后延续的这段历史。[2]
日本的议会场域则一直开放。制宪者让大臣免受议会信任的直接约束,也保护天皇特权;每年召开会议,冲突便反复出现,无法回避。议员可以一次次回到预算问题,迫使政府公开说明,分化政府盟友,并把一次妥协变成下一次争论的先例。这些变化依然没有把明治秩序转化为现代民主制度:最初的选民范围狭窄,上院由精英组成,权利受到法律限制,内阁在制度设计上也与议会分立。[3][5]
这项比较也保留了条文措辞的重要性。第35条、第55条、紧急权力与预算备用条款,规定了政治行动者可以动用的武器和退路。至于这些行动者能否再次相遇,则超出了文本本身的决定范围。奥斯曼议会拥有一条更明确的道路,可以从立法失败走向内阁变动,却失去了重复实践的机会。日本帝国议会缺少这条道路,反复召开的会议却让财政同意权逐渐成熟为实际影响力。
议会在掌权之前也能产生影响
两部宪法用不同语言处理同一个制度难题。走向现代化的君主国需要信息、同意、公共信用和更广泛的政治参与,同时又要把决定大臣去留的权力留给君主。答案是一种受限定的议会:它拥有足以审议和批准事务的真实权力,所受限制又足以让主权停驻其上。
这种安排的走向并未预定。它可以成为议会遭到中止前的一段咨询时期,可以成为反复运转的协商体系,也可以成为日后恢复宪政时援引的源文本。战争、精英联盟、行政体系、政党,以及君主是否继续召集代表回到会场,都会影响它的去向。
因此,奥斯曼与明治两个案例最鲜明的差异出现在宪法颁布以后。议会若不能开会,大臣责任便难有实质含义。议会若获准一再回到会场,即使只有一项狭窄权力——尤其是对部分预算的控制——也能从中长出习惯、影响力与惯例。两部宪法都打开了门,政治上的存续决定了人们能走过这些门多少次。
来源
- The Ottoman Constitution, Promulgated the 7th Zilbridje, 1293 (11/23 December, 1876)——依据官方法文文本制作的同时代英译本,1908年由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重印。
- Christoph Herzog 与 Malek Sharif,"Introduction," The First Ottoman Experiment in Democracy (2010)——开放获取的史学导论,涵盖历史脉络、时序、不同评价及议会在制度上的后续影响。
-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The Constitution of the Empire of Japan"——1889年宪法官方英文本,涵盖天皇权力、帝国议会、大臣责任与财政。
-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Evolution of the Meiji State: Outline"——官方档案概述,梳理1881年开设议会的承诺、制度准备、宪法起草与1889年颁布。
-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IWAKURA Tomomi's Conception of a Constitution"——关于1881年方案的档案说明,涉及渐进主义、普鲁士范本、两院制、有限选举权,以及内阁与议会分立。
-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Toward the Enactment of the Constitution"——关于1886—1888年起草过程的档案记载,参与者包括井上毅、赫尔曼·勒斯勒、伊藤博文、伊东巳代治与金子坚太郎。
- 日本众议院宪法调查会,"Digest of Proceedings"(2003年5月8日)——关于第55条及明治时期大臣独立责任的官方讨论。
-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Opening of the Imperial Diet"——对首届帝国议会预算冲突与第67条争议的档案重建。
- Wikimedia Commons,"Midah Pacha (i.e. Midhat-Pacha)"——文件记录转载了法国国家图书馆元数据,以及纳达尔摄影室蛋白相纸肖像的主扫描图;原件藏于法国国家图书馆版画与摄影部,编号 FT 4-NA-238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