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头猪可以在国王的森林里过一夜,主人也能免于因此被没收财产。这份小小的保障,写在1217年11月以亨利三世名义颁布的《森林宪章》第9条里。一份面向主教、男爵、法官和王室官员的文书,也为天黑时仍未走完全程的牲畜留出了余地。[1]
这样的细节,让这份宪章值得慢慢读。它所作的让步,都落在谋生的实际需要上:抵达放牧地,运送燃料,使用一片林地。每项让步又各有分寸。猪获得通行保障,养猪人猎取国王的鹿却仍受限制。保留王室森林的同时,一份文书究竟能给人多少自由?
森林里也可以有村庄
在中世纪英格兰,王室森林指受特殊狩猎法管辖的区域。其中可以有荒野、荒原、聚落,也可以有他人所有的土地。它的界限由法律划定,树木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一个人即便拥有林地,在自己的土地上做什么,仍会受到另一重权力的约束。[2]
《森林宪章》诞生于对这重权力的争夺之中。约翰王于1216年10月去世,留给年幼的儿子亨利一个统治权仍受争夺的王国。威廉·马歇尔(William Marshal)与教廷使节瓜拉(Guala)领导的摄政政府重新颁授各项自由,以求巩固王位。1217年,《森林宪章》与再次颁布的《大宪章》一同成为和平安排的一部分。[2]
这段背景关系到如何理解条文。作出这些让步的政府,正设法重新赢得臣民的效忠。文书开篇以国王的口吻发话,结尾则说明,亨利尚无自己的印玺,因此由瓜拉和马歇尔用印。承诺约束权力的,依然是王权本身。[1]
带着猪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第9条从自由人自有的林地写起,继而谈到穿越国王林地的通行,最后准许途中留宿一夜。这一顺序紧贴着一个实际难题:牲畜得先走得到,有地方喂养才算有用。[1]
理查德·汤姆森(Richard Thomson)1829年的译文将这项许可表述为“自由通行,不受阻碍”。这里的自由,系于特定空间内的一项具体活动。准许留宿一夜,又为旅途中的耽搁留了一点余裕。顺着条文的安排来读,行程即使有所延误,通行权也仍受保障。[1]
上述理解来自对条文安排的解读;若要据此还原某个赶猪人的亲身经历,还缺少实证。宪章没有记载哪位具名的养猪人曾成功援引这项规定。文中留下的是一个足够具体、可以辨认的处境:牲畜途经王室林地,途中停留一夜也有条款保障主人免受财产没收。
条文中表示归属的字眼也值得留意。臣民的林地与国王的林地,在这里分得清楚。所有权各自保留,条文让两处土地在使用上更容易衔接。若把这段话读成人人都能随处放牧觅食的许可,就会抹去这些区分,也失去理解这项让步的依据。
鹿仍属于国王
下一条改变了猎取王室猎物的处罚。第10条禁止因此夺去人的性命或肢体,同时保留了重额罚金,由有能力缴纳的人承担。无力缴纳者须入狱一年零一天,期满后若能找到担保人,便可获释;否则就得离开英格兰。[1]
废除死刑与残肢刑,是对惩罚权的一项实质约束。不过,贫困仍会使一次违法招来监禁乃至驱逐。违法者手头的财力,会影响最终的处置。因此,这一条款所能支持的判断有明确限度:一类针对身体的刑罚受到禁止,严厉且因人而异的后果仍然存在。以此颂扬普遍而平等的自由,就超出了条文本身。
第11条把身份等级写得更为清楚。大主教、主教、伯爵或男爵途经森林时,可以猎取一头或两头野兽。猎取时应有森林官在场见证;官员缺席时,则须吹响号角告知此事。[1]
号角声是个意味深长的细节。享有特权的猎人必须让自己的行为为人所知,免得显得偷偷摸摸。宪章区分获准猎取与盗猎,而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参与决定他的行为归入哪一类。前后相邻的条款,在同一片土地上,既保障养猪人的通行,也维护贵族的狩猎特权。
背在身上的生计
第14条转向一种称为 chiminage 的运输通行税。条文限定了征收者的资格与征税范围,并豁免背负木材、树皮或木炭去出售的人。即使靠这一背货物谋生,也仍享有豁免。[1]
这一区分,让人看见骑马猎人之外,另一种规模的经济活动。有人有燃料可卖,却既无载货的马,也无货车;他们的劳动在条文里得到了一项专门的保护。通行税继续保留,一种微薄的谋生方式则被划在征收范围之外。
把这些规定放在一起,便能看清宪章的宽让该怎样衡量:哪项活动得到保护,发生在谁的土地上,惠及什么人,又挡住了哪种要求。这些问题能还原每项让步的分量,也让那个由身份与财产秩序组织起来的社会,保有其历史面貌,免于被读成一座现代公共公园。
羊皮纸能够证明什么
达勒姆保存至今的这份宪章,仍带着瓜拉的印玺,马歇尔的印玺则已佚失。档案目录将这份文书编号为 DCD 1.2.Reg.4,并记载其署日期的部分已经受损。目录还另列一项,著录了1225年2月11日重新颁布的《森林宪章》。[4]
就连人们熟悉的1217年11月6日这一日期,也需要审慎对待。历史学家戴维·卡彭特(David Carpenter)指出,后来的抄本支持这一日期,但达勒姆受损原件上的起首字母,经辨读却疑为另一个字母。他尝试将批准颁布之日与书记员写成某一份文书之日区分开来,以解释两者的出入,并将这一解释作为推测提出。就本文的解读而言,1217年11月有可靠依据,确切是哪一天,则仍牵涉一桩尚未解开的文献疑案。[3]
还有一层更大的限度。颁授权利的文书记录了权力一方作出的承诺,各地官员是否始终遵守,则需要另外考察。要确认宪章在日常生活中的实际作用,还得把条文与纠纷、执法记录放在一起核对。1225年的再颁表明,这些让步在此后仍有政治作用;至于每一趟受保护的行程是否都畅行无阻,仅凭再颁这一事实,还不足以证明。[4]
猪在途中留宿一夜,依然是衡量这份文书意图的一个切实尺度。国王的狩猎权保留下来,身份等级也仍有分量。在这些限制之内,一句写得细致的条文,使一次寻常的耽搁免于成为官员没收财产的合法理由。宪章的意义,就在这样的精确之中。
来源
- 亨利三世,《森林宪章》(1217年),载理查德·汤姆森《约翰王〈大宪章〉史论》(1829年),第329–336页,重点参见第IX–XI及XIV条——英文译本扫描件,PDF第367–374页。
- 达勒姆大教堂,《大宪章与森林宪章》——王室森林的含义、摄政时期的和平安排、存世宪章,以及本文所用照片。
- 戴维·卡彭特,《1217年大宪章》,大宪章研究项目——比较存世原件与后世抄本,包括《森林宪章》存在争议的署日期部分。
- 达勒姆大学,《达勒姆大教堂档案提要:王室文书》,DCD 1.2.Reg.4与DCD 1.2.Reg.5条目——文书辨识、印玺、受损的日期,以及1225年的再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