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核算履约担保(performance bond)成本时,若只看担保费,就容易漏掉更大的风险敞口:担保人出资完成工程后,还可向承包商追偿。下文的示例中,$10,000 的担保费与 $150,000 的完工资金缺口同时存在。[1]
担保费应计入投标报价,潜在的偿付义务则应纳入不利情景的测算。混淆这两笔金额,会高估工程企业依据协议实际获得的保障。
来源核验日期:2026 年 9 月 19 日。本文采用假设的美国工程承包情景。所有美元金额均为假设值或计算结果,不代表市场报价,也不来自真实的担保索赔案件。
追踪资金之前,先厘清承诺
履约担保涉及三方:承包商是被担保人(principal),项目业主是受益人(obligee),担保人(surety)为承包商在担保范围内履行合同作出保证。保障由业主享有。另行签订的赔偿协议(indemnity agreement)赋予担保人权利,可向承包商以及其他以赔偿义务人身份签约的当事方追偿损失。[1][4]
承包商支付担保费之后,担保一旦启用,仍有承担偿付义务的风险,原因就在这两项安排的区别。担保费换来的是担保人对业主作出的承诺;单凭缴纳担保费,承包商自身的责任仍然存在。
履约担保与付款担保(payment bond)处理的问题也各有侧重。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的说明指出,履约担保保障合同完工,付款担保保障供应商和分包商获得付款。[5] 本例单独考察完工成本,供应商就未付款项提出的索赔应另行分析。
剩余工程有了新的报价
假设一家承包商取得一份 100 万美元的合同,并支付前述示例中的担保费。此后,违约成立,合同依法终止,此时合同价款中尚有 $400,000 未支付。进一步假设,这笔余额全部可用于完工,违约属于担保范围,担保限额也足够。
一家合格的替代承包商提出以 $550,000 完成剩余工程。工程范围保持原样,但完成这些工程所需的价款,已经超过合同中剩余的资金。
由此得出的资金缺口很直接:$550,000 减去 $400,000,等于 $150,000。
美国保证担保代理人协会(NASBP)介绍过这种引入替代承包商的安排(tender arrangement):业主与担保人就替代承包商达成一致,由担保人支付完工价款超出剩余合同余额的部分。[2] 剩余合同款与担保人的出资共同支付完工费用。
最初支付的担保费是另一项成本。按照本例假设的赔偿协议,担保人可就其完工损失要求偿付。因此,这笔缺口也是承包商面临的一项额外潜在义务,具体取决于协议约定和适用法律。[1]
本例计算剔除了索赔处理费用、延误损害赔偿、付款担保项下的损失,以及向其他当事方追回的款项。这些简化使资金关系更清晰,实际索赔金额仍可超出本例测算。
同一处未完工现场的三种走向
未发生违约,工程顺利完成。 若原承包商在可用预算内完工,本例所测算的替代承包商完工费用缺口便不会出现。某个进度节点延误,也不会自动触发赔付:担保人会先调查被指称的违约,再决定如何应对。[2]
违约后更换承包商。 若按假设引入替代承包商,项目便有了继续完工的安排,原承包商则另行面对赔偿协议下的偿付风险。若将担保人的出资当作给予违约承包商的永久补贴,便会误判这笔资金的经济性质。追偿请求是否成立,与款项能否实际收回,是两个问题。
最终账单确定前,现金压力已经出现。 某些赔偿协议允许担保人在最终损失确定之前,就潜在索赔和费用要求赔偿义务人提交担保财产。NASBP 对这类条款的说明揭示了其中的时间差:承包商筹集现金的时点会因此提前。担保人能否提出此类要求,取决于签署的具体条款及其法律效力。[4]
即使承包商对业主的指控持有异议,第三种走向也值得关注。为未来或有费用计提准备,与今天就必须交付现金,对工资支付能力的影响各不相同。在压力情景中,一个问题项目占用的现金越多,其他项目的运营余地就越小。
另一面:担保也能保全价值
办理担保最有力的理由,是它关系到商业机会的准入。SBA 指出,许多公共和私人合同都要求担保,其担保计划帮助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获得这类担保。[5] 对承包商而言,省去担保费的代价,可以是失去投标机会。
NASBP 还介绍,担保人可以借助会计支持、技术协助或融资,帮助陷入困境的承包商完成工程。[2] 在本例中,若能让原有团队继续施工,就有机会避免更换承包商带来的施工中断与干扰。此类潜在节约,使担保人的介入在完工索赔发生之前就具有价值。
另一项缓冲来自已经承诺用于项目的资金。《联邦采购条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第 49.404 条给出了具体例子:在联邦项目的担保人接管协议下,政府按照规定条件,向负责完工的担保人支付成本和费用,金额以未付合同余额为限。该条也承认,未付资金上会出现相互竞争的权利主张,其中包括涉及融资机构的情形。[3]
因此,判断资金是否充足,还须核实账面余额的可用程度。本例假定剩余资金可以用于完工。若资金受到限制,或其归属存在争议,同一份替代承包商报价所需的融资,就会高于简单相减所得的金额。
足以推翻本例完工损失假设的条件,是存在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完工安排,可用合同款足以支付全部剩余工程,且没有其他属于担保范围的费用。 在这一条件下,假设中的缺口便告消失。真正需要测算的变量,是能够据以实施的完工价款与可实际动用的项目资金之间的差额。
应在以下三个时点检验这笔差额:
- 签署担保文件与赔偿协议之前: 明确谁承诺偿付、哪些费用纳入偿付范围,以及担保人能否在损失最终确定之前要求提交担保财产。[1][4]
- 下一次月度在建工程审查时: 将更新后的剩余工程成本估算,与能够收取且尚未承诺另作他用的合同款作比较。重新核实贷款人或其他权利主张方对哪些资金享有控制权。[3]
- 收到违约通知或完工方案时: 查明担保的响应条件,取得可信的完工报价,并确认剩余合同款将如何使用。[2][3]
来源
- Travelers,《认识保证担保合同中的三方》——被担保人、受益人、担保人,以及依据赔偿协议作出的偿付。
- 美国保证担保代理人协会,《建筑师关于合同保证担保的 30 个问题解答》,第 23–28 问——违约前的协助、索赔调查,以及引入替代承包商等完工方案。
- 《联邦采购条例》第 49.404 条,《担保人接管协议》——联邦合同中的未付合同款、完工成本与相互竞争的权利主张。
- Martha Perkins,《担保人要求提交担保财产的权利》,NASBP Pipeline,2016 年 9 月 1 日——赔偿条款、提交担保财产的要求,以及不同协议和司法辖区之间的差异。
-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保证担保》——合同准入、SBA 担保,以及付款担保与履约担保的区别。
- Michael Davis/美国陆军工程兵团纳什维尔分区,《美国陆军工程兵团邀请潜在承包商考察进入最后施工阶段的奇卡莫加船闸》,2025 年 3 月 4 日,DVIDS 照片 8899646——施工纪实照片及其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