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价上涨,扣除仓储和融资费用后,出售粮食的净所得仍有减少的情形。仓单把库存粮食转化为担保品,让货主有资金等待出售;这段等待是否合算,取决于涨价所得在付清各项费用后还剩多少。[1][6]
两者的区别,从粮食运抵粮库时就已开始。交粮入库可以仅作储存,出售则留待日后。农户仍可保留粮食最终出售价值中的权益,贷款人则借助仓单取得担保。内布拉斯加州银行家协会明确列出两类借款人:粮食企业,以及将作物存入当地粮库并取得仓单的农户。[1]
仓单让贷款人掌握提货控制权
理解这笔交易,可以先看联邦制度。《美国仓储法》(United States Warehouse Act)下的许可采取自愿申请制:经营者向美国农业部(USDA)提出申请,并同意遵守其标准。各州也有自己的制度,下文所述联邦规则的适用范围因此有所限定,全美各类粮食仓储安排仍各有其具体条款。[2]
依照这些规则,签发仓单以作物实际入库为前提。持证检验和检斤人员须先核定粮食的质量、状况与重量。仓单既可对应单独标识的粮食,也可对应混合储存的批次;融资同样适用于混存粮食,粮库可将各存粮人的粮食合并保管。[3]
仓单由此将一项金融权利与按记载交付商品的义务联系起来。可转让仓单所对应的粮食,须在仓单交回并注销后才能交付。提货还须依规出示仓单,并支付或提出支付相关垫款及费用。[3]
在融资中,贷款人接受仓单作为担保品,就有了控制粮食出库的手段。粮食可以留在原仓,省去搬入银行自有粮仓的过程。贷款还须配套相应的担保安排,银行的权利有赖于这些安排的确立,仅持有仓单复印件尚不足以取得这些权利。[1]
电子仓单的持有,关键在系统记录
依照联邦规则,电子仓单与纸质仓单享有相同权利,也承担相同义务。一张仓单只能指定一名当前持有人,只有该持有人才有权将仓单转让给新的持有人。经授权的代理人可以代为办理,但授权必须有记录可查。[4]
因此,相较于电子邮箱里的一份附件,服务商系统中的持有人记录更为重要。仓库只有在自身成为持有人后,才可注销电子仓单。美国农业部针对粮食和稻米仓储经营者的许可协议还规定,电子仓单须先在服务商系统中注销,其对应的粮食方可发运。[4][5]
实际流程依次展开:粮食入库,仓单明确交付义务,融资安排将仓单控制权交给贷款人,随后再依还款与放货安排将仓单交回注销。粮食可以一直存放原处,与之相关的金融权利则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仓单在这里发挥融资作用,其本身无法预示粮食的未来售价。
电子记录之外,粮库仍须备足可供交付的粮食。美国农业部的协议要求经营者维持足量库存,其种类、类别、数量与质量均须符合仓储义务。[5] 转让记录是否完整清晰,库存粮食是否充足合格,分别回答两个问题,也都关系到交易能否履行。
更高的报价,须覆盖等待期间的成本
来看一组刻意简化的比较,金额均按每蒲式耳计算。农户现在出售,可得 $4.00;也可以持有相同的可售数量,日后以 $4.20 卖出。在这段时间内,商业仓储费用为 $0.12,资金占用在粮食上的总成本为 $0.10。
日后出售,扣除这些新增持有成本后,净额为 $3.98。账面售价虽然更高,实际所得却低于立即出售。这些都是假设数值,与当前粮食报价、仓储收费标准或贷款报价无关。两种选择的生产成本相同,计算中一并剔除;此处比较的是出售方案,农场利润另须核算。
上述资金成本按实际情况计入融资成本或机会成本,同一成本只计一次。贷款本金应与仓储费用分开处理:借款使农户提前取得现金,还款则将这笔预支资金归还。若将偿还的全部本金再次列作费用,就会混淆融资现金流与等待出售的成本。
爱荷华州立大学的储粮成本分析解释了为何比较时还须计入粮库公示收费之外的项目。出售粮食释放出的资金,可以用来偿还借款,或投入其他用途赚取回报。额外烘干、损耗、装卸搬运以及品质下降,也会影响最终所得。[6] 上述算例假定这些额外影响均未发生;一旦发生,日后出售就须取得更高收入,才能覆盖增加的负担。
等待仍有值得付出的价值
储粮最有力的理由,在于出售安排更为灵活。农户可以等待季节性涨价,也可以争取当地现货相对于期货的报价改善;当地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关系称为基差。爱荷华州立大学将有选择地储粮视为一种销售工具,其对回报的作用要随具体情形判断。[6]
若账单到期早于计划中的售粮时间,以仓单担保的贷款就能为等待创造条件。即使价格涨幅有限,这笔融资也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当地更合适的买家、更有利的交货时间,或费用足够低的一段仓储期,都有机会使等待变得合算。这些潜在收益须在具体交易中逐项核实,持有仓单本身并不能确保取得这些回报。
如果可实现的售粮收入在扣除全部新增持有成本及数量或质量损失后,仍未超过立即出售的所得,那么融资等待的理由便不再成立。 预期价格上涨本身不足以通过这一检验,仓单顺利签发也同样如此。
接下来,有三个具体时点可用于核验:
- 签发仓单与发放贷款时: 将仓单中的商品描述与检验、重量记录逐项核对,并确认谁掌握仓单及其对应粮食的放货控制权。[1][3][4]
- 收到下一张仓储账单与下一笔利息费用时: 按实际收费标准和资金成本更新等待成本,同时计入额外装卸搬运或粮食调质费用。[5][6]
- 接受出售条件并授权装运出库前: 将净所得与最初立即出售的方案比较,再协调还款、仓单注销与交货。更好的报价要转化为实际所得,还须粮食和相应单证共同完成交易。[3][5]
资料来源
- 内布拉斯加州银行家协会,《担保交易》("Secured Transaction"),第 VII 节“可转让仓单的担保权益”——农户与粮食企业融资,以及仓单质押安排。
- 美国农业部农业市场服务局,《美国仓储法》("United States Warehouse Act")——自愿申请的联邦许可及项目适用范围。
- 《联邦法规汇编》7 CFR § 869.300,“仓单要求”("Warehouse receipt requirements"),康奈尔大学法律信息研究所收录——实际入库、检验、可转让性与交付条件。
- 《联邦法规汇编》7 CFR § 869.303,“电子仓单”("Electronic warehouse receipts"),康奈尔大学法律信息研究所收录——持有人指定、转让、代理授权与注销。
- 美国农业部农业市场服务局,WA-402《粮食和稻米仓储经营者许可协议》,2023年10月24日,E、F 节——仓储义务、仓单内容与放货控制。
- 爱荷华州立大学推广与外联部,《储粮成本》("Cost of Storing Grain"),Ag Decision Maker A2-33,2023年5月更新——商业仓储、资金成本、实物损耗与有选择的储粮。
- 美国农业部 / Anson Eaglin,新奥尔良联邦谷物检验局实验室的大豆检测,2013年11月18日,照片编号 20131118-OC-RAE-0014,维基共享资源收录——图片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