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 2026-10-24 08:35 UTC。
各国政府正在埃里温参加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大会,对保护自然的承诺作出一次颇能说明问题的中途检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196个缔约方中,近90%已制定国家生物多样性目标。然而,根据新发布的《生物多样性行动状况》报告,在缔约方已评估的国家目标中,进展符合预期的还不到一半。[1]
这两组数字衡量的是不同的事情:前者反映目标制定的参与程度,后者反映所评估目标的进展情况,依据来自各方报告。两者都不能当作自然已恢复的比例。理解这一区别,才能读懂COP17的讨论。本届大会于10月19日至30日举行,正在审议《框架》的首次全球审查。[1][3]
谈判仍在继续。《地球谈判公报》10月23日的报道显示,各方在支持土壤生物多样性研究与监测,以及有害激励措施的措辞上仍有分歧。当晚的全体会议通过了部分决定,但这还不足以说明大会所有议题均已达成最终协议。[2]
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审查考察《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集体实施进展,也包括落实《框架》所需的资源与能力。证据主要来自国家报告和全球报告,后者还参考了国家战略、目标及其他相关来源。[3]
报告的发布日期与证据截止日期也有区别。报告的方法说明将2026年3月7日定为纳入分析的国家战略、目标和报告的提交截止日期。因此,报告中的详细评估反映的是截至该日期纳入的材料;即使后来的发布资料更新了参与数字,也不能据此把这份评估当作10月的全面普查。[7]
这里需要区分报告与审查。已发布的报告汇集了评估结果,审查则是各国政府据以考察集体进展的过程。在各国政府就应对办法达成一致之前,报告已经可以指出信息或实施方面的缺口。即便各方商定了应对办法,其效果也要靠后续证据来验证。
即使没有一个统一结论,这项工作仍有价值。它能找出一项承诺在哪个环节变得难以评估:是目标涵盖的范围、实际开展的工作、可用的手段,还是对结果的观察。秘书处介绍,第二次全球审查将在COP19举行,为本届会议之后的进展再设一个检视节点。[3]
进展符合预期,目标范围也未必充分
报告同时指出了目标力度与实施进展的问题。各国目标平均涉及《框架》23项全球目标中的22项,却往往只涵盖其中一部分内容。[7] 例如,一项目标可以只规定鼓励有益的激励措施,而将改革有害补贴这一单独任务留在目标之外。[6]
设想一个修复项目完成了种植目标。这个结果说明承诺的种植工作已经开展。要评估恢复情况,还要了解植物是否存活,预期的生态系统功能是否恢复。如果最初的承诺只统计种下多少株幼苗,即使如期完成,这些问题也未必得到解答。
阅读汇总的进展数字,也应采用同样的思路。先看国家目标具体要求什么,再解读对其完成情况的判断。兑现一项有限的承诺,与充分达到全球目标所要求的力度,是两种不同的成就。
“30×30”需要保护边界之外的工作
目标3要求到2030年,至少30%的陆地和内陆水域,以及海洋和沿海区域得到保护。目标文本还要求有效管理、生态代表性、连通性和公平治理,并尊重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的权利。[5]
这些条件决定了怎样的保护成果才有说服力。覆盖面积说明纳入保护的区域有多大。进一步要问的是:涵盖了哪些生境,各区域如何连通,谁参与治理,以及管理工作能否带来持久的保护成效。秘书处的指导说明明确将保护的有效性与资源、持续监测联系起来。[5]
当前评估发现,各方面受到的重视程度存在差距:扩大覆盖面积得到的关注较多,管理、连通性和治理得到的关注则相对不足。[4] 因此,保护地总面积增加,能够说明一个方面的进展,其他方面仍需分别考察。
对于地方项目,可以养成一个具体的阅读习惯:将新划定保护边界的公告与管理安排放在一起看。这些文件应相互衔接,交代清楚所保护的区域、保护目的,以及由谁负责。
一次测量难以说明变化方向
时间上的变化,是最影响判断的信息缺口之一。秘书处关于生物多样性威胁的综述指出,一半的国家报告列出了自然生态系统面积的某一时点数据,提供跨时段数据的报告则不到1%。综述还提到,由于数据缺失,一些污染治理措施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仍难确定。[4]
对一片湿地只测量一次,可以确认它在当时的面积。要区分面积是在扩大、保持稳定还是缩小,需要不同时点之间可比较的观测。有保护项目,与生态状况朝哪个方向变化,是两件需要分别举证的事。
描述报告的局限时,需要措辞准确。国家报告缺少时间序列数据,只能说明这次评估从报告程序中获得的信息存在缺口,至于该国各地是否开展监测,仍需另行查证。同样,证据不足既不能证明恢复,也不能证明失败,它限制了结论所能覆盖的范围。[4]
谁能将审查发现转化为行动?
实施评估涉及的职责超出了环境部门。它指出,将生物多样性纳入政府各部门决策、使资金流向与目标相符,以及改变企业活动等方面仍有缺口。报告显示,2020年至2023年,用于生物多样性的公共资金有所增加,同时私人资金仍然薄弱,有害激励措施的改革进展缓慢。[6]
这里的要点在于,记录保护问题的部门,未必掌握促成问题的相关政策。审查发现如果能够传达到负责农业支持政策、基础设施规划和预算的主管部门,审查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对评估强调政府各部门协调的解读;至于这种协调是否已经达成,还需要相应证据。[6]
第二周值得关注什么
读者评估政府或保护组织的表现时,可以区分以下三种有条件的结果:
- 基准情形:如果各国政府认可审查发现,后续安排却仍然宽泛,审查便为各方确立了一份共同的问题诊断,落实情况则要继续观察后续计划与预算。
- 较好情形:如果商定的后续安排明确了责任机构、资源和可比较的监测,下一次评估应能据此更充分地检验进展。
- 较差情形:如果结论集中于承诺的数量,却留下目标范围与证据缺口的问题,即使报告增多,也未必能清楚呈现恢复状况。
这些情形供读者研判时参考,既不属于预测,也不代表COP17已经达成的成果。具体可留意以下几项:
- 24小时内:核实所引用的文件属于评估报告、谈判草案,还是已通过的决定。
- 未来七天:跟进最终审查成果,对照它本应回应的评估发现。
- 未来30天:查看每项实施公告背后,是否有明确的主管机构、资金渠道和监测承诺。这些是建议的跟进间隔,不属于官方期限。
一旦决定获得通过,就应以该决定取代任何基于早期草案的说法。数据集修订或报告更正,也要求重新评估相关的进展判断。离开埃里温时,最值得继续追问的是一个具体问题: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让我们确认承诺中的变化已经发生?
来源
- 《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联合国秘书长发布全球里程碑式生物多样性协议进展的首次全球评估》(2026年10月18日),报道10月15日的发布活动——参与情况、目标评估、目标力度缺口及照片署名。
- 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所(IISD),《地球谈判公报》:《2026年10月23日每日报告》——土壤生物多样性谈判、尚未解决的条款及进展盘点全体会议。
- 《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实施集体进展的全球审查》——审查授权、证据来源及后续审查。
- 《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世界是否正在兑现减少生物多样性威胁的承诺?》(2026年10月10日)——保护质量与报告中监测证据的局限。
- 《生物多样性公约》:《目标3:保护30%的陆地、水域和海洋》——已商定的目标,以及秘书处关于有效管理、连通性、治理和权利的指导说明。
- 《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世界是否正在兑现为实施和主流化提供工具与解决方案的承诺?》(2026年10月11日)——政府各部门协调、激励措施及融资。
- 《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生物多样性行动状况》(2026年),报告全文——第24–25页的方法说明,包括材料提交截止日期;国家目标力度与实施缺口的综合分析。